答: 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答:⑴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⑵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⑶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⑷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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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三是用人单...
答: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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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种,分别是:
...
答: 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⑸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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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⑶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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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
...
答: 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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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
答: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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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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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结构
(1)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
答:这起争议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该公司单方确定张先生的试用期,并以此为由扣发其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应补发张先生工资差额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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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