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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调解的,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在4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受案手续;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应向何部门申诉。对调解员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①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②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③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字盖章,由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置换正式法律文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基层调解组织各1份)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⑤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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