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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离职”怎么才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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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04 14:33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665

    案例:

    我所在的公司要裁员,而且还很强硬地不打算给我赔偿金,“诱劝”我自动走人。在拉锯战了几回合后,让我回家等通知。然后公司开了张员工自动离职的证明,快递到我家,打算等我签收了就能证明我“自动离职”了。

    我留了个心眼,跟快递说,这收件人是错误的,把快递退了回去。

    我想问的是,如果我签收了,是否就能证明我是“自动离职”的?而且公司让我回家等通知的这阶段,我也没有考勤记录,公司也只是口头通知我回家等通知,我这样会被公司“阴”成旷工吗?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离职的通知要求非常明确,如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了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结束状态,通知证明也是办理离职手续中的重要依据。

    但是,离职的理由有很多。自动离职证明并非具有广泛统一认识的词语,你也没有贴出自动离职证明的内容,以下从各个原因对你所说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1、假设快递来的自动离职证明是辞职信。辞职信是个人给单位的通知,表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当发出这样的通知后,30天后无论单位是否同意,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这样的信件是个人快递给单位的,必须在信件纸上具备员工签字,单凭签收快递无法代表员工本人的辞职意图。

    2、假设快递来的自动离职证明是协商解除协议。协商解除协议是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这与通知不同,并不是单方签署就可以生效的,需要双方签字盖章。基于这一点,同样单凭快递签收也无法实现让员工离职的目的。

    3、假设你所说的自动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知。单位的单方解除通知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文件。但是这仅仅是程序上解除。是否会被推翻,还要看解除的理由是否合法。不合法的理由,即使签收后员工也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你这段时间没有出勤,最有可能就是单位在快递中通知你旷工多日,已满足公司规章制度的条件,被严重违纪辞退。

    那拒收行为是否有意义呢?我认为大可不必。劳动关系中有矛盾,还是尽快解决为好。如果双方一直这样拖,对员工的职业生涯也没有好处。拿到单位的解除通知后,可以尽快去仲裁起诉,不失为一件好事。退一步说,如果你入职或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给单位过这个地址,那即使没有快递成功,单位仍然可以说自己已经尽了通知义务。所以拒收最终也可能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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