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下班时间,职工许某就去超市购物,不料被汽车撞伤,该事故是否属工伤?近日,法院审结这起用人单位状告人社局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诉讼,依法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许某在某包装公司上班,其下班时间为晚8点。2011年7月29日晚7点20分左右,干完活的许某和工友提前下班,准备一起到超市买点东西。当许某骑着摩托车载着工友即将到超市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事故导致许某和工友双双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包装公司盖章确认的申请书,认定许某为工伤。由于包装公司未为许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包装公司要承担许某的相关工伤赔偿。2013年4月,包装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对许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经包装公司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人社局认定许某因工受伤,并无不当。许某擅自提前下班虽然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其性质仍属于下班。许某驾驶摩托车行驶的路线,尽管并非其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是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在合理范围内,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包装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