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是苍山县某单位职工,于2009年5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10年3月,刘某又到某房地产公司应聘做门卫,约定月工资900元。2013年5月,该房产公司认为刘某年纪大,不再胜任工作,故与刘某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刘某同意解除聘用关系,但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单位予以拒绝。刘某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刘某作为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劳动,应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因为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也就不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调整的范围。刘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