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昌平区崔村镇某村的村民,2012年8月1日她来到某美容院连锁店务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8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如有加班另付加班费。
然而今年7月,由于部分员工辞工,美容院人员紧缺。为了不影响营业额,老板对杨某提出:即日起,每天的工作时间延长到10小时。
由于每日下班后都要回家,杨某便不同意此要求。随后,老板宣布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另招新人,且只支付给杨某1540元的当月工资。杨某向老板提出,应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1260元工资,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杨某来到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美容院以员工不同意加班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美容院不仅要支付给杨某剩余工资1260元,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辨析法理,美容院老板意识到自己的解约行为是违法的,遂同意杨某继续务工,不再延长工作时间。杨某也愿意继续在这工作,一场劳动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