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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偏爱返聘退休老人 逃避社会责任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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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1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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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举行了一场离退休人员招聘会,这场“小众”招聘会吸引了众多企业和求职者,不仅场内几十家企业摆摊,场外还有“游击队”不时拉拢前来求职的老人。

       企业何以偏爱返聘退休老人?一方面是因老年人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不挑不拣,有些老人甚至只图乐和不为钱;另一方面是因退休老人技术成熟、经验丰富,一经聘用,无须培训便可马上上岗,甚至可带徒传艺,可以节省企业的培训成本。

       有一部分企业却打的是另外的“小九九”,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止于法定退休年龄。老年人退休后被返聘,尽管同样是在企业劳动付出,但已不具备法律上的“劳动者”身份,退休前是劳动关系,退休后则是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却可以让企业无须再为其支付“五险一金”。

       难怪近年来,部分企业热衷加入“返聘潮”。

       应该承认,企业偏爱返聘退休老人,对退休老人的生活而言,可能是一种利好。可以让退而不休、宝刀未老的老人,找一些“闲事”管管,觅一些“闲趣”玩玩,担一些“闲职”干干,在“二次发热”的同时避免退休后的精神失落、情感空虚,还可以补贴家用,减轻子女负担,何乐而不为?故而各地的“银发打工族”人数都在大量增加。

       但我们更应看到,企业偏爱返聘退休老人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更有弊。企业青睐退休老人,本来就是出于有利可图——节省用人成本,再加上退休老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而,企业刻意压低返聘老人的工资、剥夺其节假日休息权、克扣其法定加班待遇、出现工伤事故拒绝给其工伤待遇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着退休返聘老人的权益。

       退休老人确实仍拥有劳动权,可继续为社会发展作贡献。但企业借返聘退休老人节省用人成本、逃避社会责任的“小九九”却不足取。7月1日起新修订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退休返聘这种用工形式的权益如何保障,则留有空白。这个法律漏洞必须补上,明确退休老人返聘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以保护返聘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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