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午间休息时间,参加单位组织的跳绳比赛摔断腿,能否算工伤呢?
烟台某食品加工公司为活跃职工文化业余生活,在今年5月份组织了一次职工跳绳比赛。比赛安排在每天中午举行,职工李某所在的班组经过小组赛、预赛的较量,最后进入了决赛。结果在决赛阶段,李某不慎摔伤,送到医院后被检查为小腿骨骨裂,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回家休养。7月份,李某向单位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结果被拒绝,于是,李某自行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该公司领导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就李某工伤认定的情况调查时辩称,公司组织的跳绳比赛是一种娱乐活动,并且是在休息时间,李某受伤与工作无关,所以不同意其认定工伤。
工作人员听取了单位的意见后,耐心地向相关领导和人员解释: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组织任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而生产劳动过程既包括工作过程,也包括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活动过程。《工伤保险条例》尽管没有具体将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纳入工伤性质的认定范围,但对于目前工伤的表现形式,法条不可能无一遗漏地进行列举,所以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来进行认定,而不能因其具体条文没有列举此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利用工间休息时间组织职工进行跳绳比赛,属于一种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活动,目的是为了提高职工身体素质、丰富职工企业文化生活、提高公司职工之间的凝聚力,最终是为了企业获得良好的生产发展环境。因此,根据工伤性质认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在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应属于工伤保护范围。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后,该公司接受了李某的工伤认定请求,按规定提供了李某进行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