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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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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06 14:41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755

    劳动法规定,企业有义务为每一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法》是联系民生、政府、企业的重要纽带,具体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会对各方面产生哪些相应的影响,不妨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为企业管理与职工朋友共同关注。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是社会保险领域最高层次的法律,也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最重要的人力资源相关法律之一。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解读1、解决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情况

    现在一部分因企业改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的大龄职工,都面临无法缴费满十五年的情况,这影响到了职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职工是企业的灵魂,缴费不足不能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职工利益,也让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现在有了妥善的解决方案,能有效保障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凝聚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解读2、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情况的规范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是一个大的改变,在现行的规定中在职参保职工这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现在转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降低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职工权益,是一大进步。希望各省尽快修订现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保持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解读3、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不缴费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的医保缴费问题,是职工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对企业而言企业已经承担了在职时的缴费义务,退休养老期间的所有义务已经转交给养老保险机构,要企业继续承担医保缴费义务并不合理,并且由于企业生命期并不确定,也会对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有所影响,现在社会保险法明确退休人员不缴医保费,对企业和职工都是一件好事,众望所归。

    解读4、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

    工伤保险条例原规定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付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这将极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而当前我国又处在经济转型、十二五规划开局、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劳动力成本上升等重大历史转折时刻,《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劳动用工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不仅在于明确了社会保险法制度的需求,其重点在于解决以前的退保问题和碎片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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