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对工人中的某些群体有两个称谓,一个是曾存在后又被法律否定的“临时工”,一个是在国企改革攻坚时期流行开来的“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的称谓现在渐行渐远,只有工会还习惯用这个词,而政府文件中不会再使用这个词语了。
前些日子,正是工会秋助学发力之时。近年来,地方政府会给当地总工会一定的专项救助困难职工资金,这些款项包含对困难职工子女上学的救助,但只能用于在职的困难职工(包括存在劳动关系的待岗职工)。有家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同志告诉笔者,现在已不存在下岗职工了,职工失业就没有职工的身份,是失业人员。所以工会救助“下岗职工”子女上大学,不能动用政府的专项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只能使用工会筹集的善款和工会经费。
“下岗职工”的消失并不奇怪。1998年政府就对下岗职工规定出5年过渡期,下岗职工是特指国有企业199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工”。本来,2003年以后就不存在“下岗职工”,但各地情况不同,有的地方将“下岗职工”的过渡期后延,最晚延迟到2006年。由于国有企业出现“下岗职工”,等于是政府对部分“全民工”违约,所以政府对过渡期内的下岗职工有特殊的扶助政策。2006年后因下岗职工最后的过渡期完结,国企职工“下岗”就是失业,没有什么特殊待遇。
工会在帮扶下岗职工再就业期间,为政府扶助下岗职工再就业拾遗补缺,功绩卓著。因此现在政府虽然认为“下岗职工”已成为历史,但工会仍在沿用下岗职工这个称谓。何况,按《工会章程》,工会会员并不因为失业而丧失会员资格,工会帮扶会员理所当然。可一个新问题出现了,工会会员依附于单位工会,失业人员没有用人单位,会员申请帮助需要基层工会审批申报,失业的会员向哪个基层工会申请?因此,政府取消了“下岗职工”的称谓,也必然让工会对“下岗职工”称谓的坚持渐行渐远。
“下岗职工”的称谓正成为历史,而法律否定的“临时工”称谓却渐行渐近。“临时工”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新闻报道中,甚至相当级别的官员也开口闭口使用“临时工”称谓。被法律取消的“临时工”已经死灰复燃。依法而论,“临时工”的出现不合法,哪个单位说自己的用工是“临时工”,就应该受到执法部门的查处。可偏偏有那么多用人单位称招用的职工是“临时工”,还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直接表明招聘临时工。然而这种违背劳动法律的行为,却没人查处,可见相当多的人若不是对劳动法律知之甚少,就是不尊重劳动法律的权威。
当然,也不见得人们不懂法,而是对同工不同酬、劳动权利缺少保障、福利待遇不平等的某种用工制度,实在找不到一个词语去形容身陷这种制度中的劳动者,只好借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流行的“临时工”这个称谓了。
“下岗职工”的称谓渐行渐远,是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也是对失业人员采取一视同仁政策的体现。毕竟,特定时期产生的对部分工人群体的称谓会随着特定时期的结束而湮灭于历史的长河中。但被法律否定的“临时工”称谓的“复兴”,却实在让人感到悲哀,说明劳动法律在用工强势一方的眼里,不过是块橡皮泥,或是违法或是规避法律,让“临时工”重现江湖,造成从量变到质变进而合法化。“临时工”称谓的流行,还说明劳动执法部门对保护劳动者的执法倒退了。(金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