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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回家”条款:精神赡养权保障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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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06 09:11
    浏览次数:755

     今年7月1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其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条规定被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

      昌平法院法官王磊指出,“常回家看看”条款虽无具体实施细则,子女不能做到常回家也不一定就是违法,但该条款为老人的精神赡养提供了法律依据。

      “常回家”条款并非强制性法律条款

      王法官指出,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必须强制实施的,有些法律可以是原则性、倡导性、号召性、宣示性的。在法学术语中,此类法律条文称为软法。所谓软法,是不具有严格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其区别于硬法。软法可以向公众宣示什么是善的,什么是社会所倡导的,以此指引公众的行为方向,但其相应法律规范的结构一般是不完整的,不能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因此,“常回家看看”条款并不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它只是倡导子女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人们的生活环境与条件是多样的,各个家庭的情况也是有所不同的,而老人的精神需求方式及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法律也没有必要将“常回家看看”这一条款规定的过分精细。

      “常回家”是精神赡养维权底线

      王法官还认为,“常回家看看”虽无强制性,但其为老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在修法之前,司法机关对于老人起诉要求子女探望等“精神赡养”方面的诉讼请求,法官虽然对老人的境遇能够理解与同情,但是在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往往只能判决老人败诉。“常回家看看”法条出台后,法官办案中可根据案情依据该条款,为老人“精神赡养”的诉求予以支持。而一旦裁判文书确定了子女应当承担的“精神赡养”的义务和承担方式,子女如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其实施罚款(10万元以下)、拘留(15日以内)的强制措施,严重者还可能因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而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常回家”条款需要休假制度做保障

      王法官还解释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实践中,此项规定是 “常回家看看”条款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的一项有力保障,也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相应休假产生纠纷时提供了又一个有力的法律依据。

      当然,为保障“常回家看看”条款的顺利实施,还需要从劳动者保护、休假制度、户籍管理、社会福利、交通建设、异地养老等诸多层面继续深化。

      上述问题,绝非是一个“常回家看看”条款所能解决的,也不是单凭司法机关的工作所能达到的。(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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