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与用人单位直接的劳动关系,在企业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我们就要寻找“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证据。对此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也就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先了解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
重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
怎么样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需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很简单。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后建议,广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了要勇敢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外,还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保留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以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