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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后索要年终奖 仲裁时效不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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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05 14:53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556

    案例:

    职工:超过时效索要年终奖申请被驳

    李先生于2011年1月22日到某公司工作,2011年10月19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随即,该公司与李先生结清了工资,并应李先生的要求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012年11月李先生得知先于2011年9月离职的前同事,在2012年初领取了该公司2011年度的年终奖。

    于是,李先生找到该公司,要求补发他应得的年终奖,却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该公司负责人说,2011年9月离职的员工所拿到的并非年终奖,这两位员工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拿到的是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李先生与该外贸公司协商未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补发自己应得的2010年度年终奖18万元,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请。

    专家:主张年终奖一看制度二看时效

    专家指出,关于仲裁时效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期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李先生于2011年10月19日离职,李先生于2012年11月29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专家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通常做法是:劳动者需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年终奖“存在”,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进行举证。

    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专家建议劳动者:一方面要有证据意识,平时就应当注意保留用人单位关于支付年终奖的相关文件或制度,如果入职时用人单位口头承诺发放年终奖,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注意这些文件或制度中规定的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另一方面,职工如果离职后主张年终奖的话,还要注意申请仲裁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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