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怀孕生子,本是很普通的事,为了保障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在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孕期妇女可享受病假,工资为原工资的80%。而南京市一家服装销售公司的规定却恰恰相反。该公司员工荣女士因为怀孕后要安胎,就跟单位请假,但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4个月只给她发了71元工资,在她假期结束后准备上班时还要开除她。
荣女士是一家服装销售公司的专卖店店员,去年年底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就到医院检查。结果医生告诉她,孩子胎位不正,且有流产迹象,让荣女士卧床服药安胎。按照医嘱,荣女士请病假在家休息,医生给荣女士开出15天假条,荣女士打电话找单位人事部门请假,得到的回复是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到单位,电话无效,荣女士只能请父亲代替自己送假条。公司人事部竟然提出让荣女士的父亲掏钱支付公司承担的社保费,遭到荣女士父亲拒绝。
之后,荣女士一直在家卧床休养,时间为4个月。其间她把医院假条用快递送到单位,但是之后每个月都收到公司的来函,说荣女士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单位也不会准她的假。更让荣女士不能容忍的是,今年年初,荣女士的医保卡由于余额不足被停用,荣女士到银行调阅了自己的工资单,发现4个月单位只给她发了71元工资,社保更是一概没有交。
荣女士到单位找人事部门交涉,结果单位告诉她,她已经被开除了。荣女士无奈,到南京市鼓楼区法援中心要求公司补足自己的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援律师很快帮她把企业告上法庭。庭审中,公司提交《员工手册》称,公司规定,病假无工资,必须本人持公司指定的三甲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到公司办手续,一次病假不能超过七天,七天以上算事假,满十天的社保费全部由个人支付。荣女士未按照公司的章程办,公司有权按违纪将其开除且没有补偿。法援律师指出,该单位员工手册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本对员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公司因不能满足违法要求而拒绝办理请假手续,再以旷工为由开除荣女士,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违法行为。一年前的病休证明记录着荣女士从有流产征兆到保胎到流产的时间过程,反证明荣女士本次病假有客观原因,工资单证明公司因此少支付了2.5个月的工资。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公司最终同意一次性补偿荣女士16400元了结纠纷,荣女士离职。
法援常律师表示,该案暴露了现行制度在怀孕女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其一,怀孕初期请假保胎的人数趋多,工龄短、医疗期只有3个月的又占多数,3个月之后的病假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将成为争议空间;其二,女工怀孕即遭开除已经常见,能否通过重罚加高额补偿机制来调节;其三,女工怀孕后,纠纷应对能力下降,常常消极被动,如何从请假、准假等细节上作出规定,以避免无良企业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