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9月4日消息:丁小姐连续病假4个多月后被公司解职,她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
2011年6月,丁小姐与某市场研究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6月初,丁小姐因病请假。4个月后,公司书面通知丁小姐,医疗期已满,应返回岗位工作。丁小姐称,还需治疗一段时间,并将相关病假证明寄交公司。一星期后,公司通知称,因丁小姐的医疗期已满,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照本案,公司解除与丁小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