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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企业“欠薪”,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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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04 10:20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556

    以‘欠薪’为由提出的劳动仲裁,不一定都稳操胜券,以下2种情况要注意:


       一、看似“欠薪”,实则是工资迟发。这主要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对工资发放的周期作出具体的约定。比如说,公司平时一般都是在每月10号发工资,会给员工一个错觉,觉得公司就是10号发工资,但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每月10号—15号是工资发放日”,公司只要在16号之前,也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最后期限前发放工资,那劳动仲裁时,不能以此表明公司是“欠薪”。


       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发放日,公司也确实迟发工资,但员工提出离职时,没有明确以书面方式以公司欠薪为由提出离职,或者以口头方式以公司欠薪为由提出离职但不能提供音像证据作证明,缺乏足够的证据链,也有可能会输掉拉仲裁。


       因此,如果要以公司欠薪为由提出劳动仲裁,必须要保留充分的证据。比如,书面的离职申请,最好有公司盖章或部门领导、HR签字,不然证据力不足;或者在和公司交涉时,有录音证据(录音中必须明确和你交涉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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