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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四大认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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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04 10:17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755

      Q1:试用期,公司说多久就是多久?


        No!试用期长短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


       Q2:试用期不合格,可以无限制延长试用期?


       No!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上已确定,不能重新设立试用期。


       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调整工作岗位,之前已经消耗的试用期不用重新再来一遍,只要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即可。如因调换部门,双方协商依法变更试用期长短,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试用期也不用重新计算,而是按新的试用期长短履行剩余的试用期。


       Q3:离职后再吃“回头草”,还要再经历一次试用期吗?


       No!从A公司离职后,过了一段时间再次入职A公司,哪怕从事的是不同的岗位,企业也不能再设立试用期。但如果入职的是集团下的不同公司,如果在法人实体上不是同一用人单位,即使他们是关联公司,新单位仍然可以设立试用期。但要注意,关联公司必须都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不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设立试用期。


       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Q4:试用期转正只凭单位一面之词吗?

        No!单位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三个要素:


       1、首先单位要明确自己的录用条件是合法有效的,诸如员工未如实在入职时提供婚姻状况、怀孕与否,这并非合法的录用条件;


       2、其次单位要证明自己的录用条件已经让员工在入职之时知晓,这些知晓要在员工在试用期时就达成;


       3、最后单位要证明员工哪些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种证明必须有真凭实据,不能仅凭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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