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
想咨询一个问题:商场、超市里面都有专柜和商户,并配备一些导购员或者促销员,他们被专柜老板和商户聘为员工时,商场或者超市这边也需要为他们办理入场,也就是登记人事资料。
有时候专柜和商户老板不给这些导购促销员工资,这些人会一直抓着商场不放,说要求商场替他们去向商户和专柜老板讨要工资,否则不然就给商场找麻烦。在这里我想问下,商场对于促销员的工资问题有责任么?法律角度上来看,是否与商场有关?
劳动法顾问答复:
商场超市提供工作场所,由其他商户经营的实例很多,非常普遍。如何确定促销员的劳动关系,决定了其一系列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归属。
2005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确立了确定劳动关系的三条规则: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这些规则,我们可以分析发现:
(一)商场、超市、商户,只要成立了公司,在合法经营期限内,便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对于劳动者来说,年龄满16周岁,没有到退休年龄,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就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通常来说,促销员、导购员在商场或超市工作,不仅要遵守商户的规章制度,也需要遵守商场或超市的规章制度;
(三)促销员、导购员的工作,都属于商场、超市、商户的业务组成部分。
从上述情况来看,其实商场、超市、商户在劳动关系上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明确。在管理上,存在很多交叉。这也是为什么此类劳动关系非常容易混淆的原因之一。
所以,我们应该要抓住更重要的关键点来鉴别。
一个关键点是:报酬由哪方支付。劳动关系的根本,即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既然劳动内容难以分辨,那从报酬来分辨是比较方便的。这种报酬的分辨不仅仅在于欠薪的那几个月,也包括之前未欠薪的月份。可以通过未欠薪的月份由谁来支付报酬判断劳动关系的归属,确定欠薪责任人。
另一个关键点是:劳动合同与哪方签订。《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促进劳动合同签订,是这部法律最重视的问题。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够明确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才能够明确劳动关系的归属。所以《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抓住报酬由商户支付、劳动合同与商户签订这两个事实,商场超市就可以放心得确定这些促销员的劳动关系是与商户建立的。所以很多规范的商场超市在办理促销员导购员进场时,需要商户劳动合同副本等证明,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手续不甚规范,缺乏相应的证据,就有可能将劳动关系确定在商场超市,应当警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