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劳动法规:试用期管理误区之首,不签劳动合同

    0
    发布时间:2013-09-03 09:43
    来源: 劳动争议网
    浏览次数:789

    误区之首: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

       「案例」李某应聘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未订立劳动合同,李某在工作了4个月后提出离职,并向A公司索要3个月的双倍工资,A公司不允,后李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差工资和支付3个月的双倍工资,并提供了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的银行转账记录,仲裁委依此支持了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出于对新员工工作能力的不了解,往往会抱着“谨慎”录用的态度,尤其对于一些没有工作经验的新员工,单位既希望这种没经验的新员工对工作能尽快上手,同时又担心新员工不能胜任,怕万一员工达不到要求公司会被“套牢”,在各种心理的作用下,用人单位索性选择了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被无故辞退违法吗?

    那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答案是否定的。

       其实,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当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倍工资。

       既然试用期应当被纳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合同,若要辞退也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参考《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内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随意提出一个理由即可提出辞退。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要进行辞退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辞职,则无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