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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资拖欠辞职合法 单位索经济损失无据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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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03 09:33
    浏览次数:885

    北京一公司开发办公室主任王某因单位拖欠工资辞职后,单位以王某未提前30日告知就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1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要求王某赔偿。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后,日前以单位败诉画上句号。

      2011年8月,劳动者王某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开发办主任一职,主要从事杂志广告招商项目,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王某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公司则认为王某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王某的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客户的业务无人接管,造成合同违约被客户扣除业务保证金10万元。为此,公司以王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其请求后,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此,该公司可以向法院主张因员工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损失的赔偿问题,法院认为,首先应当查明王某的离职是否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其次是公司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最后是损失的发生与王某的离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该公司另有一起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故公司主张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就10万元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公司也仅仅提交了一张客户出具的一张《通知》,但并没有其他凭证,所以法院不认可实际产生了10万元损失;就损失的发生与王某离职的因果关系而言,公司并未能充分证明王某离职后该项目处于无人接管的状态,故法院认为不宜认定损失应由王某承担。最终,因该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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