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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异常怎么办 有哪些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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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02 17:14
    浏览次数:789

    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异常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时间让劳动者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需要进行职业中毒诊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发现不适合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禁忌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在得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复查;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进行诊断;如果身体情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应当服从安排,到新的岗位工作。

       怎样利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和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等资料。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档案的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劳动者离开原单位时,应当索要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原件由用人单位长期保存),并妥善保管好健康监护档案的所有资料,以备发生纠纷后留作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职业病诊断中,

       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劳动关系证明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或法院判决书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为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凭证并经劳动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可作为职业中毒诊断的依据:

       (1)能够证明劳动用工关系的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等。

       (2)能够表明劳动者身份的资料,如“身份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

       (3)能够证明用工招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

       (4)考勤记录以及3人以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有异议怎么办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做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做出裁决。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职业中毒诊断结果有异议时怎么办

       劳动者对职业中毒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中毒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劳动者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中毒患者享有哪些职业病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职业中毒病人依法享有下列待遇:

       (1)职业中毒患者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中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职业中毒病人,应当调离接触有毒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中毒,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中毒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观察对象”进行诊断,在其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中毒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中毒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中毒病人。

       (2)职业中毒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被确诊为职业中毒后

       如何获得职业病待遇

       劳动者一旦被诊断、鉴定为职业中毒,所在单位应当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病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患职业中毒后,一般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患职业中毒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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