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2010年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化工企业担任工程技术人员。由于刘先生在工作中刻苦努力、十分勤勉,被单位确定为重点培养人才。2012年,单位便把他派到北京的一家研究所进行为期2年的脱产学习,希望他回企业后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刘先生在高兴的同时,也想到了一个问题,到北京脱产学习期间,应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呢?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呢?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在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之内。对于用人单位送出去进行脱产学习或培训的职工而言,因为并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还是应该由原单位负责办理,但应该以什么作为缴费的基数呢?根据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根据规定,对于那些由用人单位派出进行脱产学习或培训的职工而言,他们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他们被派出的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企业按照这个标准一直缴纳到他们脱产学习或培训归来。那些被用人单位派出国(境)的工作的职工则在缴费问题上有所变化,他们第二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再单单是自己出国(境)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而是要依照本单位上一年的工资增长率进行增加的,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他们被派出国工作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所以在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上,应当与其他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