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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试用期规定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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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30 09:17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858

    但凡找到新工作都会有一个试用期,根据劳动法规定,求职者也可以侧面判断出这个企业是否正规。如果你对劳动法试用期规定不甚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以下图文解读,维护自身试用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点评】:原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本条有很大变化,特别提醒: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先和员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点评】:劳动法解读试用期本条的出台,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寿终正寝了,发生纠纷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多少举证责任也在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点评】: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点评】:“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点评】:“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否则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会让你摸不着北;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点评】: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责任有点难,此条的背后是不是也可以说明只要不造成“严重影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也无妨?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点评】: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点评】: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赔偿金了。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点评】: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滥用该条;

    【总结】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以往很多企业均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试用期内可随时叫劳动者走人,看来知识得更新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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