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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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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30 09:13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858

    当养老保险处在欠缴状态,根据《社会保险法》该如何补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解答劳动者关注热点话题。

    解读1.能否补缴养老保险取决于养老关系状态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本金的同时要按规定加收利息、滞纳金;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的参保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参保人员能不能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取决于欠费时间段所处的养老关系状态。 如果欠费时间段的养老关系状态为单位职工的,可以补缴,但要按规定加收利息、滞纳金。因此,参保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到户口所在地县区企业养老保险局 进行查询,看欠费时间段所处的养老关系状态怎样,才能决定能否补缴。

    解读2.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缴费不足15年,可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解读3.养老保险补缴范围

    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解读4.补缴养老保险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

    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

    解读5.养老保险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对于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部分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应缴滞纳金比例确定收取滞纳金标准,8%部分按规定收取利息。但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解读5.补缴养老保险缴费时间

    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单位已经参保,但有部分人员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原固定工最早可从1993年1月补缴;原临时工1994年12月以前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90年3月补缴;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一直是临时工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特别规定

    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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