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递员李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为村民配送农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某所在单位认为李某驾驶无牌车,不是工伤。李某不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了认定工伤申请。近日,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李某属因工受伤。
40岁的李某在一家公司担任投递员,今年5月26日凌晨,李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为村民配送农药,途中与他人驾驶的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脚部受伤。李某受伤后,单位认为,李某自行驾驶无牌车辆去送货,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是工伤。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受理李某提出的认定工伤申请后认为:李某驾驶无牌车辆确有不当之处,但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制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为他人配送农药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