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搞笑金枪鱼”的困惑:
我最近跳槽,新公司给我的是一份电子版入职协议,填写都是通过电脑操作完成,没有任何的手写,连签名都没有。公司把这个当作试用期入职协议,请问这份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劳动法顾问答复: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是纸质的吗?其实不然。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它们都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都属于书面形式。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见到,在互联网上填写一张表格,其中有一些协议条款,通过点击按钮表示同意,或者打勾表示同意。大量的生活实践表明,这种行为是有效的,表示同意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不过,所有的协议最后都将受到争议的考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归根结底是希望双方协商的内容以一个比较可靠得方式保存下来。电子协议与纸质协议比较起来,具有很多瑕疵。
首先,你遇见的电子协议,是否能够确认填写者的身份就是一个问号。网上协议签署,一般要注册一个账号,通过账号密码来识别用户身份。而劳动者在入职时,是否能够通过网上协议系统确认签署者的身份?即使有一个账号,如何能证明这个账号属于这个劳动者?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不太容易解决。
其次,电子协议的系统由谁管理,是否存在被纂改的可能?公司内部的系统,数据库往往由公司管理。具有管理员权限的人,登入到数据库中,就可以修改劳动者输入的信息,这样的系统作为电子协议的保管方,是否具有公信力,很值得怀疑。
再次,一旦发生争议,如何再现这个协议的签署也是一个大问号。就现在大多数网上注册协议来看,签署后,再现时没有任何类似纸质协议签字这样的凭证,只能显示签署时间,或者模拟显示某人已签署的注记。发生争议后,诉讼方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证明这一系统未经同意无法继续操作,才能推测用户注册时已经同意。对于用工双方来说,这种方式显然不太适合。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也表示: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合同不适用电子文书。劳动合同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它同样不太适合电子文书。
综合上述分析,为了避免诸多麻烦,苗其巍律师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时与劳动者签署纸质的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提醒提问者的是,劳动合同不能单就试用期签署合同,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试用期约定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