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李女士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经协商一致各执一词,然而由于员工离职表上有李女士本人的签字,法院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对李女士“无故被辞退”的主张不予以采信。
提醒:在各类合同,证明,单据,借条,申请以及手术单上签字,意味着签字人与对方就所签订的单据,合同上的内容达成一致,具有法定效力。
【案例回放】:
李女士与2007年10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库房管理员一职,双方签有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2年3月25日,该公司以李女士保管货物的丢失为由令其停职,之后,李女士离职并申请劳动总裁,该地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李女士接触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万余元后,该公司不服,起诉至该低法院。
法庭上,该公司称因李女士所保管的货物部分不知去向,公司对其给予处分,并要求进行库房盘点、移交。可李女士此后拒绝配合工作,并写了辞职申请。公司当庭提交了有李女士本人签字的员工离职表。
庭审中,李女士称自己无故被公司辞退,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称自己无故被公司辞退,但员工离职表上有其本人签字,据此可以证明李女士已按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由公司经与李女士协商一致后解除。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公司解除与李女士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其支付贾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之后,案件被上诉至一中院。5月16日,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