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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的三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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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28 11:40
    来源: 劳动争议网
    浏览次数:696

    试用期员工能随时解除合同吗?作为企业招聘到新员工,必然会有一个试用期来考察员工的能力是否符合岗位要求。那么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想在试用期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下面为大家讲述: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的三大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关于试用期的定性】

       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二:【证明需在试用期内开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三:【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员工不合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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