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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 职工可向劳动监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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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28 10:25
    浏览次数:526

    4月25日,彭某以日照某电子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递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同时,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2008年1月至2013年4月劳动报酬18460元,支付经济补偿35000元;由电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两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其应履行的后劳动合同义务,及未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劳动行政部门。所以,彭某要求电子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委依法应不予处理。但如果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进行维权。


       最后,仲裁委根据彭某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彭某要求电子公司补发劳动报酬14500元及支付经济补偿27000元等仲裁请求的合法部分;同时,驳回了彭某要求电子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


       (夏培奖 张洪玮)


       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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