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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员工两次记大过 合并处理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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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26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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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不爱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迫不得已签了也尽量签3到6个月的短期合同。自从《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实施后,我的合同才变为一年一签,而这就算长期合同了。”电焊技术好、性格有点倔强的胡勇昨天说:“这样也好,公司那项累计员工错误、最后算总账的规定不好使了。”

      原来,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所有员工,凡受到两次记大过处分即解除劳动关系。胡勇因去年和今年被连续记大过两次,今年3月24日被解除劳动合同。但经仲裁后,该公司被迫收回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支付了胡勇申请仲裁期间的工资。

      员工两次记大过 劳动关系被解除

      胡勇于1995年2月到该化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2011年至今,均在每年的元旦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去年11月11日,胡勇因顶撞车间主任、不服从工作安排并造成管道泄漏,被公司记大过一次,并扣除当月奖金500元。胡勇不服,多次向公司领导层书面说明情况,指出事故原因不是由他引起的,但其意见始终未被采纳。

      今年3月23日凌晨2点,已升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原车间主任在巡回检查时发现胡勇精神萎靡,昏昏欲睡,即以其工作期间精神不振为由提出口头警告。又过了一个小时,其他巡查人员向该副总经理报告:胡勇在岗位上睡觉。

      第二天,即3月24日,公司宣布给予胡勇记大过处分。同时,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第35条“受两次记大过处分员工需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胡勇的劳动合同。

      两年发生两个错 合并计算不应该

      胡勇不服公司决定,认为其第二次被记大过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有被挟私报复之嫌。由于同样的人、同样的事均未受过记大过的处分,所以,在屡次辩解无效的情况下,胡勇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辩称,其对胡勇的违纪行为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鉴于其已经不能适应本公司工作,故决定予以辞退。至于其规章制度,由于经过职代会讨论、且经劳动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已知会全体员工,所以是合法有效的,依据该制度对员工作出处分,理由充分、手续合法,不可更改。对于胡勇提出的要求,全部予以拒绝。

      仲裁庭审理认定,胡勇因工作失职造成管道泄漏行为,发生在前一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应作为解除当前劳动合同的依据。由此,公司采用算总账的方式,将前后两个合同期限内的员工过错累计到一起而后作出一个处分决定,显然不正确。由于该公司解除胡勇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支付仲裁期间胡勇的工资。

      错误发生有先后 前后分开莫混淆

      公司不服裁决,准备提起诉讼。经律师辨法析理,遂决定息诉服判。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发生是否有期限限制,即劳动合同解除事由能否适用除斥期间制度。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消灭。设置除斥期间的目的是尽快确定形成权行使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关系。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事由除斥期间的起算,因它是对形成权的预定时间限制,其起算规则也应从形成权产生之日开始,即当事人具有劳动合同解除权之日起算。这就是说,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除斥期间的期限应限定在同一个劳动合同期内。双方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前一劳动合同的期满终止和新的劳动合同的开始,这说明劳动者在前一劳动合同期内并无可以被解雇的行为。劳动者在前一劳动合同期内的违纪行为也就随着该劳动合同的期满而不能再成为解雇的理由。如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一年申请仲裁期间。

      陈律师说,就法律具体规定而言,《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合同解除事由发生的时间作出限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以多年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并无障碍。但是,就诚实信用原则而言,如果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对方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当时并未提出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延续劳动关系,甚至续订了劳动合同,在事过境迁后,却以多年前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违反了这个原则,容易使劳动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

      本案中,胡勇的第一次违纪行为发生在去年,即双方已经终止的前一劳动合同期内,而第二次违纪行为发生在今年,是新的一个劳动合同期。所以,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两次被记大过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但根据上述分析,它们也理应发生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只有这样,公司才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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