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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徒不等于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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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21 10:12
    浏览次数:569

    王某去年年初到公司工作。今年3月辞职时,公司以王某到公司后学的工作技术而未在公司工作2年为由,扣发了王某的工资1000元。王某对公司的做法感到不服,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只要用人单位不是用专项资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不能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通过调查核实,人社部门认为王某在该公司只是进行了一般的学徒培训,单位并未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培训,约定服务期、扣发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人社部门遂依法向该公司下达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发了王某的工资1000元。(薛守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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