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杨女士来电话咨询:我是外省人,2009年到遂宁某服装厂务工,当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年间,因该厂服装销路较好,所以加班较多,加班时间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对于加班费,厂方说等到合同期满时与我一次算清。2011年底,我与服装厂的劳动合同到期,厂方如约给我结算加班费,支付标准为我的每天平均工资。我认为加班费标准过低,多次与厂方交涉没有结果。厂方说支付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请问: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就遂宁读者杨女士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职工的加班工资如何支付,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际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根据上述遂宁读者杨女士的陈述,在你加班后,单位按平均基本工资向你支付加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你的劳动报酬权,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够你的加班工资。要提醒的是,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单位将你的加班工资累计到合同到期时再支付,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