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下辞职书就走人,梁女士因未及时和原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导致原单位停工7天。原单位遂将梁女士及其新单位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原单位获赔3.6万元。
梁女士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系全日制用工。1月的某一天,梁女士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再有两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之后,梁女士便立即前往另一单位上班。
不料,一周后原公司即找到梁女士及其所在的新单位,要求赔偿损失3.6万余元,理由是梁女士突然离去,导致其所负责的生产线连续7天被迫停工。梁女士及其所在的新单位均表示拒绝,原公司遂提起了诉讼。
该案主审法官称,首先,交了辞职报告并不等于已经当然地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提前30日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办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
梁女士交了辞职报告立马走人,且未办理工作交接,违反了自身义务。
其次,梁女士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梁女士的私自离职,已导致所负责的生产线被迫停工,也就必须担责。
再次,接受梁女士的新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梁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真正解除,决定了梁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得同时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梁女士的新单位明知此规定而“挖”人,因此,应当担责。(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