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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问答: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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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20 09:41
    浏览次数:699

    近日,巴中读者焦某来电话咨询,他在一单位工作已经七年,由于患病医疗期满后,病仍未好,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安排的其它工作。于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请问: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支付他的经济补偿。

      就焦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又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第十一条又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和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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