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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要20年的赔偿能否“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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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2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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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记者尹雪梅 通讯员王瑞锃)从7月16日至今的一段日子,对于刚满38岁的周福来说,真是悲喜交集:维权20年终于换来一纸工伤赔偿判决,但是这笔被认为是我国“工伤个人赔偿最高纪录”的近250万元的补偿金能否如期拿到手却依然是未知数。

      周福是四川绵阳人,20年前,他来到新疆和田市伊里其建筑公司(现和田波斯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地打工。

      1993年4月29日,在一次工作中,因升降机司机操作不当,周福乘坐的升降机突然从四楼坠落。事故造成周福腰部、腿部重伤,当时不满18岁的他再也没有站起来。

      事发当日,周福被送往医院救治,建筑公司送去9000元治疗费。1993年7月,医院下达医药费催缴单,因身无分文,周福没能及时手术,提前出院。

      为了继续治疗,周福于1993年9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当年12月,和田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周福作出伤病伤残等级三级的鉴定结论。

      1995年4月,和田地区中院判决,周福获赔56600元(其中包括建筑公司已支付的9000元医疗费)。

      1995年7月,周福再次住进医院。但因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胸部以下的重伤已难治愈。截肢瘫痪在床的周福认为判决不公,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周福走的是工伤维权之路。但事实上,他们从没进行过工伤伤残等级鉴定。”8月6日,记者联系到法律工作者仲跻祥,从2003年开始代理周福案的仲跻祥告诉记者,“伤病伤残等级”与“工伤伤残等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等级划分不同。

      正是申请重做工伤鉴定,使周福案获得转机。

      2005年,自治区高级法院下发关于“建议受理”的裁定。

      2010年,该院法官来到和田调查情况,并于同年5月作出裁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要求和田地区中级法院再审。

      2010年11月,和田中院认为“原伤残等级鉴定不妥,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应予以撤销”,该院作出裁定:发回和田市法院重审。

      2011年6月29日,和田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对周福进行工伤鉴定,鉴定结论为工伤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不能自理。

      2013年6月28日,和田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周福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2452880.4元。而且从判决生效起周福可每月领取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统计局数据以和田地区建筑业当年的标准计算。

      7月16日,长达30页的一审判决书送达周福手中。仲跻祥说:“这是中国工伤个人赔偿最高纪录,之前国内工伤赔偿最高纪录为220万元。”

      日前,建筑公司已上诉。这意味着周福20年的维权路还没有走完,最终能拿到多少赔偿金目前还不好说,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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