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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途中被同事殴打不属于工伤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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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2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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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方敏生 陈梦馨)某企业中层领导杜某上班途中遭下属殴打报复致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属于工伤,杜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维持人社局所作的决定。

      原告杜某系福建莆田某鞋厂的部门经理,其下属张某因工作原因对杜某不满。2012年8月13日凌晨5时许,张某纠集三人在原告上班途中将杜某殴打。后经鉴定杜某受轻伤。2013年3月,张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3年1月,杜某向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3月,莆田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杜某不服,向城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莆田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告杜某认为,张某纠集他人殴打自己是因为不满其作为上级在正常履行职责时对他的管理。另外,遭受暴力伤害的地点虽然是在上班途中,但这一过程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上下班途中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无恶意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被告莆田市人社局认为,杜某受伤害事故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维持被告的决定。

      日前,城厢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虽然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案外人的殴打报复致伤,但遭到暴力伤害的时间不是上班时间,地点也不是工作场所内,故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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