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从80年代,全球连锁经营飞速发展,但是员工与连锁店的劳动关系一直成为劳动争议的关键。本文由劳动争议网法务编辑为您解读连锁经营的员工劳动关系属于谁。
一家著名西点加盟连锁店工作的姜某多次向公司总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均遭到拒绝。公司总部回答她,该连锁店属于加盟性质,她只是与该连锁店有劳动关系。但是连锁店不仅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连社会保险费也拒绝缴纳。姜某到底算谁的职工?
连锁经营通常采用两种模式:直营店和加盟店。
所谓直营店,是指该门店直属于该公司总部,其运营管理均由总部直接负责,人员通常也由总部整体调配。其法律性质通常属于公司分支机构性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直营店员工的劳动关系并非与门店建立,而是属于公司总部。
所谓加盟店,是指该门店不直接属于公司总部,它或者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为其他独立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加盟店在法律性质上与总部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它是以支付加盟费的方式参与到该公司整体品牌的运营中。
根据姜某所反映的情况,她所在连锁店属于加盟店,因此她的劳动关系不属于特许商。但是《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姜某完全有权利要求加盟连锁店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若企业拒绝,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拓展阅读:
连锁经营的设立条件
(一)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