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王先生因个人关系未经公司批准便不到公司上班了,公司以他私自离职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扣发了他当月的工资。王先生不能接受,遂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到该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约在先,辞职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下,职工辞职才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30天写出辞职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劳动者随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理由要求劳动者提前写出辞职申请,更不能扣发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当场依法向该公司下达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发王先生工资2000余元。(薛守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