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企业未缴社会保险费 职工不能要求现金补偿

    0
    发布时间:2013-08-15 11:11
    浏览次数:789

     上班两年多的小李离职后发现原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社会保险费,于是到所在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不料,他要求原公司按应缴金额向其支付现金补偿却被驳回了。

      2010年7月,小李被某物业公司聘为中控员。2012年10月,小李离职。后来,小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小李前两年的社保一直断档。于是,小李来到所在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原公司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

      调解员告诉小李,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未缴纳是违法行为,但不能用现金补偿给职工个人。按照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小李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公司为其足额补缴社保费。 (姜伟)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