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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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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15 11:08
    浏览次数:566

     近日,绵阳一职工聂某来电话咨询,他认为其工资报酬未达到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聂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使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法可依,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该《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劳动合同法》第74条将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纳入劳动监察,第85条将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支付将按差额部分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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