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8月8日焦作电(杨东风 通讯员 徐耀军)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最后不得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8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令被告祥和公司支付原告许某双倍工资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告许某到被告祥和公司去上班做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但直至2012年8月31日,原告许某主动辞职离开公司时,原、被告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即,原告许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祥和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祥和公司向被告许某支付2012年5月至8月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祥和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支付许某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赔偿的双倍工资8000元。
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被告祥和公司招聘原告许某到公司工作,应与员工原告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不能举证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原告许某拒签,故应支付原告许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