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郑女士与北京科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郑女士年满50周岁前,与科力斯公司为劳动关系,其后为劳务关系,并依此判决科力斯公司支付郑女士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及25%补偿金、拖欠的劳务费共计5万余元,驳回了郑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职工50周岁后离职
郑女士2011年8月2日入职科力斯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郑女士年满50周岁。2012年8月2日,郑女士离职。离职后,郑女士以未签劳动合同,工资被拖欠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科力斯公司支付一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海淀劳动仲裁裁决后,科力斯公司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郑女士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在科力斯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4000元。
2012年3月,郑女士年满50周岁。2012年1月、2月及2012年6月以后,科力斯公司未支付郑女士工资。
员工达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关系应依法终止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12年3月郑女士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法院据此确认郑女士自2011年8月2日至50周岁生日前,与科力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后为劳务关系。
当然,上述认定不影响郑女士参照月工资4000元的工资标准,要求科力斯公司补齐劳务期间劳动报酬差额的权利。但郑女士要求科力斯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的25%经济补偿金,以及年满50周岁后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其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近日,市一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