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法官介入下,遭遇“变相裁员”的蓝某等40名纺织工人终于领到经济补偿金和被拖欠的工资。
蓝某是福州某企业纺织车间女工,月收入3000元左右。去年6月,该企业未与员工协商就颁布一份公告,要求蓝某所在的第三车间共40名女工即日起回家待岗,公司按月支付每人630元。此后,蓝某等人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渠道,讨要经济补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
法律援助律师表示,此案是比较典型的“变相裁员”,该企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变相裁员”是指企业为节省人力成本裁撤员工,但又不想因解聘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于是利用各种手段迫使员工主动离职,如恶意调岗、取消福利等。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定或者因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公司辞退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劳动者要主动学习、了解劳动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若遇到“变相裁员”的情况,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 (王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