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20元
加班工资、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都不算在最低工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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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谢丹见习记者林娟)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据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依然设四个档,均比之前提高120元。
福州基本上分布在第二、三档
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设四个档,分别为1320元、1170元、1050元、950元,分别比调整前提高了120元。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4.0元、12.4元、11.1元、10.1元,分别比调整前提高了1.3元。
调整之前,我省四个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200元、1050元、930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2.7元、11.1元、9.8元、8.8元。
不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差异明显,大家要比较自己处于哪档,这得看具体的地区。根据去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使用范围表,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第一档适用范围基本是厦门地区,包括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去年最低工资标准使用范围表中,福州市所有县市区基本上分布在第二、三档,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按第二档执行,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按第三档执行。
加班工资不算在最低工资内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其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劳动强度、技术水平、劳动贡献、本单位经济效益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企业确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按照原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方案,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处中等水平
记者了解道,大部分省份都已经出台了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之下,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居于中等水平。
沿海地区,如山东省2013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是1380元,14.5元/小时;江苏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3元。而广东省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较高,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5元。
内陆的江西省2013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是1230元/月、12.3元/小时;安徽省一类区域是1260元,13元/小时,都略少于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