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后向公司请假,公司允许了,不料此后,公司却无故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日前,福州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
怀孕员工请假获准不久却被公司开除
2013年6月9日,蔡小姐应聘到我市某教育培训机构,从事业务员工作。蔡小姐入职后几天,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入职3个月后,蔡小姐因妊娠反应严重,剧烈呕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后,建议她休息治疗。因此,蔡小姐以“本人怀孕反应过大”为由,向公司请假。
经公司允许后,蔡小姐回家休养。但是,令蔡小姐想不到的是,半个月后,公司以其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而且就连公司原来同意她休假半月的请假单也不翼而飞。
于是,蔡小姐向有关机构申请了仲裁,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
法院认为,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蔡小姐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此后,蔡小姐的就诊证明也证明了她因妊娠反应而需要休假的事实,认为其因怀孕不适而需要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因此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支持了蔡小姐的诉讼请求。
新法规能更好地保护怀孕女员工
据了解,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因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积极的意义。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权益,去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对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福州市总工会表示,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请假休息符合常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者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的期限,事后却以女职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新添了一条“法律红线”,也为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下一阶段,各级工会还将探索建立女职工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层层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福州晚报记者 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