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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龄农民工有多少保障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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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13 09:40
    浏览次数:669

    【8月1日,河南郑州72岁高龄环卫工靳春波晕倒在高温下,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2日,本版曾以《无以养老,第一代农民工迄今“难退休”》关注过超龄农民工,然而,养老只是他们权益保障缺失的一部分。对他们来说,劳动合同、同工同酬、工伤维权、工亡抚恤这些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几乎都是难以迈过去的“坎儿”。】

        按目前人社部门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工人编制为男60岁,女50岁。这些超龄农民工本该老有所乐,或含饴弄孙,或潇洒“夕阳”,然而,他们却因为家庭经济压力所迫,不得不继续到城里打工。


        更遗憾的是,部分企业、用人单位,却把超龄农民工当作了可以任意宰割的对象,超龄农民工成为劳动执法“被遗忘的角落”。


        超过退休年龄,如何进行工伤维权?


        64岁的浙江农民工张根雄至今在维权路上。2012年7月27日,在公司榨油车间为榨油机等设备进行保洁作业时,由于木梯滑倒,他从榨油机器上摔下来,左脚后跟骨头摔碎、左脚踝关节附近肌肉被车间机器钢板割开10厘米左右的伤口,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然而,虽然接受了医治,已经受伤一年多的张根雄仍然疼痛难忍。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今是个难题。


        到底超过退休年龄,工人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该如何进行工伤维权呢?


        在类似案例中,一些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而上述退休人员再参加工作受伤后,就不能使用“工伤保险条例”。


        可是,天津民勤律师事务所张开怀律师认为,《劳动法》中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即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超龄农民工年龄较大,干的工作大多又累又危险,发生工伤在所难免。张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今年初,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也把已经退休,但是仍然留在岗位上工作,暂时不领取养老待遇的人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这么来说,超龄未退人员享受工伤保险理应包含农民工。


        张律师提醒劳动者,并不是说没有正式签劳动合同就无法取得工伤赔偿,关键是要有相关的证据。因此,作为打工者,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工作证据,如工资单、工资条、工作时的打卡记录等。


        超龄农民工能不能享受同工同酬?


        许多企业雇佣超龄农民工的原因是不用签合同不用买社保,而且由于“老龄”还可以趁机“压价”,干一样的活儿,却给“老农民工”更少的钱。


        张律师认为,同工同酬是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的法治原则。《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他说,法律强调的是“同工”,而不是劳动者的年龄。所以,对于“超龄”农民工,只要他们在用人单位提供了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就应该和必须与其他劳动者享受相同的薪酬待遇。而对于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农民工来说,只是可以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待遇是不应受到影响的。


        超龄农民工能否享受抚恤金待遇?


        靳春波之死让大家再一次注意到工亡抚恤金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关于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有比较大致的规定,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病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企业离退休人员病故,丧葬补助、抚恤金等等合计,各地情形略具分歧,大致相当于逝者10来个月至20来个月的基本养老金,金额分别为1万多到几万元不等。


        农民则没有抚恤金的相关规定。那么意味着农民工一旦伤亡,家属不可能从其他地方获得丧葬补助金或者抚恤金。


        如果是工亡,张律师认为,则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靳春波由于不是在工伤保险保障的48小时内死亡的,应该寻求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保障。”张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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