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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日制用工兼职 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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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09 14:46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778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才能兼职。如果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兼职的话有什么后果吗?下面看具体的咨询。

    解雇裁员

      法律咨询:

      我是一家教育公司的代课教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这期间,我又在其他公司找到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需要请假半天去兼职公司上班。很快公司知道了我兼职的事情,公司领导便向我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要求我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并提供兼职公司的书面证明。请问,公司可否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多主张劳动关系单一化,对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和第39条规定,可以得出只有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才能够兼职。但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您坚持不辞去兼职,就符合了“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条件,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26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案例中您提及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就属于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仅有权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还有权要求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找法小编提醒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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