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意见】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合同纠纷仍应按照仲裁前置程序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劳动关系性质的认定,经营者成为个体工商户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劳动者向经营者主张权利的基础事实,仍系其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诉请主张,亦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因此,劳动者基于其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劳动关系,向经营者提起诉讼,仍应按照仲裁前置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