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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明确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当事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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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17 10:23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10000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当事人是否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回复意见】

    此种情形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虽只明确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15日期限,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亦属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所作处理结论。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期限亦应适用《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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