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按件还是按财产标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回复意见】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二级案由“劳动争议”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4项中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按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收取受理费。
第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较低的受理费标准,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发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亦需体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价值考量,故在受理费收费标准问题上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并无区别。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中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条规定意在明确此类纠纷不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其目的仍是为保证劳动者尽快实现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受理费标准问题,不能据此认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并以此为由排除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4项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取10元受理费的规定。